第一健康报道/
国家发改委日前向各省物价部门下发征求意见稿,讨论“全面放开药品价格”,“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首次被明确提出,引起舆论关注,并得到不少正面的评价。然而,放开药价这项举措,对于医药改革的大目标来说,虽说是重要的一步,但仅仅是第一步。
医药改革是个涉及诸多方面的大问题。但单就目标来说,这项改革的目的并不复杂,无非是简简单单三句话:老百姓开开心心把病治了,医生堂堂正正把钱挣了,企业踏踏实实搞创新了。
单看这次放开药价的尝试,应该是一件好事。目前,我国医药生产、流通环节竞争充分,药品品种多,药品质量和成本差异大。一般认为,在以药补医体制没有根本转变的情况下,药品制定最高零售价的办法既不科学合理也不可能消除药价虚高的问题。在全民医保体系已经建立,且招标采购制度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已具备放开价格的条件。
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尊重专利药等创新药物的知识产权,毫无疑问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摆脱低档次竞争,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药品质量提高和专利药物研发的本质上。从长远来说,有利于制药工业和整体市场秩序的发展与整肃。
由此看来,药价放开对于企业和市场秩序都是一项利好。然而,要真正达到平抑药价的目的,单单是药价放开这项举措还明显不够。
一段时间以来,医院采购基本药物是通过各省统一招标来操作,医院在中标价基础上加成15%以内,这部分算作医院收益。这项政策本来是为了防止医院加成过多造成药价虚高,但因为没有尊重市场的规律,最终却走向了平抑药价的反面,恰恰成为推高药价的背后因素。
事实上,不管这15%的加成是消费者来出还是政府补贴后实现零加成,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那就是中标价越高,医院获利越大。这样的结果就是低价药能中标但没有医院愿意采购,企业和医院都喜欢高中标价,结果导致药价越标越高。而且,在此政策下,医生拿药企的回扣并不损害所在医院的利益,因此,作为监督医生最有效工具的医院,反而失去了监督的动力。
在有的国家,医院在不违背政府定价的前提下,可以与药品供应商自行谈判进货价格,这个价格的形成机制是:医院根据采购量、回款时间、服务质量等谈判的价格越低,自己获利就越大,这样医院采购低价药就具有积极性。同时,医生如果拿企业的回扣,这部分回扣必然反映在医院从药企采购药物的成本中,最终损害医院利益。因此,在医院的严格监督下,拿回扣这件事情就不治自愈。
在我国,除了医院没有市场议价的自主权外,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也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因素。消费者之所以不到市场上买药,除了一些医院有防止“跑方”的机制外,市场上大量的社会药店未能拥有医保报销资格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并不是公平的市场竞争者,这也是导致医院药价高的一个因素。
当前,我们放开药价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恢复医药的市场机制。完善了这些政策机制之后,以药养医造成药价高企也就成了伪问题。只要药企、药店、医院是公平竞争的,医药可以分也可以不分,分不分完全是靠市场和消费者来选择。毕竟,行政命令式地强制医药分开并不是目的,药价回归其合理空间才是目的,而各种经验也显示,行政干预总是难以达到平抑药价的初衷。
以日本为例,日本并没有强制推行医药分开。医院可以卖药,但是,医生的处方可以外流,患者既可在药店买药,也可以在医院买药。因此,医院卖药的价格与药店卖药的价格几乎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总之,药品是特殊商品。正是由于其特殊,所以国家需要对部分药品进行部分的价格管制。同时,因为药品其具有商品属性,所以国家对其进行的价格管制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法则,尊重药品交易主体的自身经济利益。任何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管制,特别是忽视药品交易主体自身经济利益的政策,都只会适得其反,达不到药品价格管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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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秋时雨)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