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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公开表彰媒体。
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 张晓彤
有近2000年历史的中医药在近150年间急剧衰败,今天走到了不能不振兴、不能不扶持的地步。纠其原因,虽然有文化的西化、西医的传入等因素,但若实事求是地深入分析,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规(含各种指导思想和政策导向,下同)的束缚、压制、歧视和误导。可以说中医因法而衰,故当今若要振兴,当以法而兴。法规关系中医的命运兴衰,若能为中医制订一个好的法规,则再经过一二十年或三五十年,中医有望重振雄威,否则,若依现行的各种法规,即使中央政府再加扶持促进,恐怕也难以挽救中医药在十数年中消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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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事业面临的问题,在近期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中得以承认和明晰。即“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具体剖析这三大问题,就是中医药的严重西化,导致临床疗效急剧下降,人们对中医药的信任度大幅下降;导致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少了根本,两个半桶水(中、西医各学了皮毛)的状况,培养出的恰恰是中医药的掘墓人。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日趋严重,主要是当前各种医药法规造成的。
我国当前的医药法规,基本上是以西方医学的理念为出发点,采取的是大部抄袭西方的管理办法,貌似严格、公允,实则严重背离了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只能起到抑制作用。
医师法以政府主导考核为标准,考核内容要有西医和外语,考核方法避开了中医药重在疗效的特长,筛选出的多是不中不西、半中半西,能答题、能写论文却不能看病的书生,而不是真正的医生,尤其是将学历不够而有家传的或有长期行医经验的排斥在参考资格之外。该法颁布八九年,查处十数万“假医”,恐怕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基层的正在发挥作用的真中医。一些师承的补充条例,不能越医师法雷池半步,只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装装门面而已,根本没见到实际效用。
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消灭汉方医的最主要手段就是医生资格认定。今天的日本已经尝到了苦头,再想请回“中医女神”恐怕百年无望。150年后的今天,我们重蹈覆辙,不能不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悲哀。
药品法更是把中药的发展置于死地。从审批到管理,无一不是遵循西药的理念。经过耗子点头再加几十、几百人的临床实验就成了至上的科学,就敢取代历经几百、几千年实践检验的传统中药(郑筱萸一年批新药上万,宋代《惠民太平和剂局方》历时170年才汇总筛选出788方);以含有稀缺动植物、含有所谓有害成份为名,使数百上千种传统中成药消失;把几千年行之有效的丸、散、膏、丹划入所谓制剂管理,使中药的传承使用遭遇到前所未有的限制;硬行规定中成药的效期,把真正的珍贵好药“视同”劣药假药……寻租空间的无限膨胀,只是助长了腐败,并没能真正解决药品的监管问题。一个药品,只要通过了专家组(用高额评审费贿赂的)的鉴定,通过了若干多有作假的程序,就成了堂而皇之的成药,一旦上市,对其疗效再也无人负责。把药品的使用推广系于唯利是图的“医药代表”身上,把亿万人民的用药安全系于一个部门并不公正的管理,恐怕再没有比这更不安全的了。
上面仅以医师法、药品法为例,其实医药法规的这类问题渗透于几乎所有的相关法规,在此无法一一列举。这些法规从根本上说,因其不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所以应视同违宪,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更改和修订。
针对这些法规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期盼在中医药立法中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为此我们就中医药立法提出如下三个关键性要点:
一、 依照《意见》的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在坚持中西医互相补充,发挥各自优势的表述下,剔除一切误导中医药西化的条文。将“中西医结合”作为西医学习中医的内容,列入针对西医的法规中。将中医禁用西药,明确写入法规中。
二、 将中医行医资格的认定权放在法律中“法人”的范畴内,其考核、聘用及各种纠纷的处置均由相关“法人”承担法律责任,辅之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这样首先就认定和约束了中医师的临床疗效,这实质是一个长期的由患者择医的最为科学的认证,将大大有利于各种途径培养出来的中医药人才的培养、使用、提高,从根本上推动真正中医人才的涌现。
三、 将用药的责任放在医生身上,医生是使用中药的直接责任人,如同处方一样,无论是协议处方还是丸散膏丹,只要用在患者身上,就由医生负责。对于普适性较广,临床疗效稳定上乘,拟进一步推广销售的,由各级“法人”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在稳定提升成药级次的同时,提升其监管和法律责任人的级次。使药品的重疗效、重安全能从根本上落到实处。
以上设想,看似变动较大,其实无非是对几千年我们对中医药有效管理、人们对中医药广泛信任的经验的提高和应用,是以科学发展观依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进行的总结和规范。当我们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了这样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条件,中医药的复兴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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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秋时雨)
标签:中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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