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敬畏 社科院聚使命 让中医药立法不说不明
2016-03-16 15:46:28 来源:第一健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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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进行时”学术沙龙笔会实录


聚焦 中医药立法(健康沙龙下午茶·中医药专题)

编者按:日前,由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医药保健工作委员会和中国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共同主办的“中医药立法进行时”学术沙龙,召集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文化分会副会长王旭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中华中医药学会主任医师、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终身研究员李致重;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中兽医学分会秘书长、北京农学院教授刘凤华;辽宁省瓦大连市房店市卫生协会副会长陈家功等专家学者继续就“中医药立法进行时”展开沙龙笔会。应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之约,第一健康报道“每周健康沙龙下午茶”主题活动与之相宜,刊发以上学者笔会内容,以飨读者,冀望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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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医药保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宝珍

召集人:中国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

笔会嘉宾: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文化分会副会长王旭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

北京农学院教授刘凤华;

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终身研究员李致重;

辽宁省瓦大连市房店市卫生协会副会长陈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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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征求对《中医药法(草案)》的意见,标志着中医药立法真正进入立法正式程序。从已经公布的文本来看,目前的《中医药法》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医药法》的法律地位应为国家基本法,而不是规范行业行为的一般法

根据我国宪法精神,基本法律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内容涉及全国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中医药法》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人权中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的法律,是医学领域内最高等级的法律。(我国目前尚无《国民卫生法》《医疗法》之类的法律,如果有,《中医药法》就应该与之同类。)

因此,《中医药法》至少也要与《婚姻法》《物权法》《税法》《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同等规格。但是,根据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程序立法来看,《中医药法》属于一般法,地位类同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而这些法律,则是只是医疗领域某个分支的规范性法律。

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将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是以“中西并重”作为国家战略,所以,作为一般法而不是基本法,意味着《中医药法》是现代医学下面的分支学科,违背了《宪法》精神,背离了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建议:提高《中医药法》的法律定位,使其成为国家基本法而不是一般法,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中医药法(草案)》涵盖面不足,难以从整体上保护中医知识体系,难以促进中医的整体发展

中医学知识体系,并不仅仅是医学领域范围内的内容。中医药知识体系承载着我国传统文化的基因,是国粹中最系统、最典型的知识系统,直至如今,还在左右着国人的思维方式、认知方式和生活方式,所以毛主席称其为“对世界的一大贡献”,习主席才会称其为“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现在的法律文本内容,大略类似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两者的组合,对中医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伦理价值、历史价值、文物价值等均难以进行规范和保护。

建议:进一步修改,补充相关内容,开阔立法视野,提高提法起点,改变立法角度,不仅要体现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业界专家学者等对中医药的真实认知,更要考虑到中医药与世界科技大发展、大趋势之间的关系,考虑到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提高,考虑到中国在当今、未来的话语权,考虑到如何保护中医药体系中最具原创价值的思想,以及在21世纪科学革命、东方的文艺复兴潮流中的地位,使其真正成为符合基本法特征的法律。

三、《中医药法(草案)》西化倾向严重,不能从学科规律、本质、优势上保护中医药事业,也不能解决与西医相关法律的关系

文本中涉及到的中医药管理体制,法律原理,基本上还是囿于现有体制,是西方的管理模式和法理模式。条文中透露出较多西方思维方式,用西化的操作办法来管理中医。因此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中医药法》的主体之一是医疗活动,其中涉及现有对医师、医疗、药物、医保进行规范的诸多法律,但是现有文本无法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建议:参考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改变立法思路,更多地考虑中医历史特色,多听听资深中医药学家的意见,全面梳理现有西医法律,尽量使法律与学界实际情况贴合,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

四、《中医药法(草案)》缺乏更高视野,与“国家发展战略”地位不相适应

目前,中医药事业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立法要从国家战略层面考虑。目前国家实行一带一路等战略措施,力争国际话语权,中医立法,要为此助力,因为这是中国最有发言权的领域。但是,现有文本没能体现出我国在国际传统医药的领域的形象,以及在国际传统医药领域的主导权。更无法为争取中国话语权助力。

2005年中国中医研究院资料: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已经有54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有42个国家正在制定,预计未来拥有传统医学法律法规的国家将达到近百个。因此,一部优秀的中医药法,其实也是一场国际竞争。

建议:邀请国际战略专家、外交专家、外国专家,征求他们的意见,尽可能多地研究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取其所长,避其所短。结合国家文化、经济、社会、外交发展战略,健全完善《中医药法》。

以上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使这部法律成为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动力,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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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建议:本条可修改为:“为了保障国民健康和维护国家健康安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文化、理论和技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本法。”

理由:第一,中医药立法事关我国传统医药的兴衰,而医药体系是否有效、是否可控,则直接关系国家的健康安全。中医药立法不应就医论医、就药论药,而应当追求医药背后的健康利益和健康安全。保障国民健康和维护国家健康安全,应当作为中医药立法最高和最终目的。第二,继承和弘扬的宾语不应是“中医药”,而应当是中医药所负载的“传统医药文化、理论和技术”,在立法应予明确。第三,为了保证中医药法的效力,中医药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处于较高位置,以便在出现法律冲突时以作为专门法的中医药法为准,且从中医药在卫生体系中的作用来看,中医药法在卫生法律体系中也应当处于仅低于宪法的地位;同时,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也对我国传统医药作出了直接规定,因此,中医药法的立法依据为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

二、关于第二条中医药的法律定义

建议:本条宜改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指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独立医药学体系。”

理由:第一,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中医药概念的法律内涵,从而消除“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等概念潜在的冲突,因此,法条表述需要直接、简介,能够界定清楚即可。第二,中医药是否“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与本条的立法目的没有必然联系。并且,该表述是一种学理评价,没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功能,也缺乏法律要素。赘述应删除。第三,加入“独立”二字,与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章等条文和章节相适应,且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层面的法律解释,有利于更充分、更纯粹地保护中医药和排除伪科学观念和伪科学行为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干扰。

三、关于第三条第一款中西医关系的规定

建议:本款宜改为“国家将中医药事业作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并充分利用中医药保障国民健康。国家实行中西医和中西药并重的方针和中西医药分类管理、分业运营制度,允许在医药卫生服务中依法配合使用中西诊疗方法和中西医药物。允许开展中西医结合学术研究。”

理由:第一,中医药与西医药在理论基础、技术方法以及在对健康与疾病关系的认识方面截然不同,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在实践中,中医西管现象较为严重,受西医西药技术和文化影响的人员甚至利用其在行政、经济、学术、文化、宣传等领域的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在我国卫生事业中极尽可能地排斥、边缘化中医药,借中西医药混业管理体制限制、消灭中医药及其文化基础。这使得中医药的发展、中医药作用的发挥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前途不容乐观。从中医药事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来看,有必要建立包括教育、服务、管理、宣传等环节在内的一整套相对独立的中医药发展体系,实行中西医、中西药分业管理、分业运营,以最大程度维护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文化的纯粹性,最大程度减少来自西医药思想和理论的侵略性干扰。第二,“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事实陈述,不具有规范性;中医药事业是不是“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相关主体的行为加以体现和落实。从文义角度理解,可以表达为“国家将中医药事业作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并充分利用中医药保障国民健康”。第三,中医药实务界普遍反映,“中西医结合”的提法在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从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中西医结合”实际上体现为在诊疗服务中两者互不相扰地配合使用。从这个角度看,同时取得中医和西医两种执业证书的医师可以根据诊疗的需要配合使用两种诊疗手段。但是,从国家立场来看,不宜直接要求医师将两者相互学习、相互结合,国家可以不鼓励、不禁止,至于是否需要结合,两类医师是否学习另一套医药技术,由医师根据诊疗的需要和具体的技术条件自由判断和决定,实践需要和市场自然可以做出最适合的行为引导。因此,应当删除“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的提法,以防伪托“中西医相互学习”、“中西医结合”而变相改造中医药,也避免产生一些同时失去中西医各自优点的诊疗方法。

四、关于第三条第二款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向性条款

建议一:“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改为“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理由:中医药是否需要现代化,不影响发挥其作用,因此,中医药现代化为锦上添花之举,作为国家倡导的目标即可,而不宜做强制要求。中医药是否需要现代化、那些中医药适合现代化,这是技术和学术问题,国家法律也不宜做直接要求。

建议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应作为单独一款,作为本条的第三款,且表述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和服务法律制度”。

理由:第一,“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中医药发展面临严峻局面,主要源于中医药事业所处的法律环境不完全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关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承接和执行。因此,本款规定意义重大,为凸显其重要性,有必要将其单独设置为第三款。第二,制度的设立基础既可以是政策也可以是法律,但是实践教训表明,依靠政策建立的制度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事实上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条件下,有必要强调建立“法律”制度。第三,中医药法是综合性法律,不是纯粹的行政法,因此不宜仅强调“管理”,还需要包括国家、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服务;且,中医药服务本身以及服务于中医药的其他法律制度(例如司法鉴定制度、药物注册制度等)也需要符合中医药特点。

五、关于第四条第一款中医药事业的社会参与

建议:原条文修改为“国家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投资中医药事业。”第七条中的“社会力量”也应替换表述为“社会组织和个人”。

理由:第一“社会力量”不是法律概念,内涵不清,外延不明,不宜采用,应采用明确的法律主体概念。第二,本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参与,而社会参与并非仅限于投资,还包括新药和新诊疗技术研发、中医药传统知识公开、中医药传统文化和知识宣传教育等,凡是有利于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类行为,国家都应当支持。第三,卫生立法须防范市场原教旨主义侵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宗旨。

六、关于第五条第二款中医药管理权的配置

建议:本款第一句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理由:中医药法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完整的、专门的体系,以防中医药行政工作边缘化、业余化,防止管理资源被挤占。此外,中医药事业事关重大,没有一套强有力的行政服务管理队伍是难以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因此,应当从中央政府到县级政府,应当自上而下建立起一套职能独立、职权完整、协调一致、上下通气的行政管理服务机构。

七、关于第二章章名

建议:章名改为“中医药组织和中医药服务”

理由:本章就中医医疗机构作出了规定,但是除了中医医疗机构外,完善有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也离不开相关的组织机构,如中医药学会组织、中医药行业协会组织、中医药宣传教育组织等,这些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中日益活跃,这些边缘性组织在行业利益维护和表达、行业自律管理、中医药理论进步、中医药技术研发、中外中医药学术交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中医药事业中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中医药立法应当体现现代社会的结构和形态,适应并密切跟进社会关系的新形式。为了有效规范中医药社会组织的行为,引导和推动中医药组织为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章应当就中医药组织机构的设立、监管、职能范围、行业自律、运行规则、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医药组织的关系等方面做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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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医药法(草案)”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我们认为“中医药法(草案)”,不仅限于加大对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促进发展,还应在对中兽医药传承与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方面,要从整体性考虑。

中兽医与中医、中国文化一脉相传,经过数千年医疗实践证明有效并已形成完整理论体系的中兽医药科学,自古以来就与华夏大地的动物养殖、食品安全、人口健康和社稷安定息息相关。预防为主的中兽医疗法和其指导下运用的中兽药,是我国悠久历史所积聚的文明和科技的宝贵存量,是目前国家应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战略工具之一。正如屠呦呦获得诺奖让中医走向世界一样,中兽医药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需要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动物源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影响我国动物源食品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药物残留及微生物污染等。为此许多发达国家在畜牧养殖业领域,已禁用抗生素。2006年欧盟全面禁用抗菌药作为饲料添加剂,20087月日本、韩国禁用抗菌药作为饲料添加剂,美国将用3年过渡,于2017年全面禁用饲用抗生素。农业部近日发出《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正式启动了禁用抗生素的行动。

在全球性食品安全及禁用饲用抗生素的形势下和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供给侧的结构性调整势在必行。中兽医药行业的特色、优势及其原创潜力亟待发挥,具有原创潜力和中国特色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特征,其特点决定了中兽药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空间。中医药法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其现实意义和未来意义都极为重大。

我们的思考是从中兽医药开始,走出中国特色的农业生态文明与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发展道路。此事仅从农业部门做起是不够的,仅靠市场环节也不能打通中兽医破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环节,需要多部门联合努力,攻关;需要在中医药立法的框架下得以保护和发展。

中兽医药发展,是传承我国传统科学体系,与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传统中医药学药食同源养生理论用于动物保健既能提高动物抗病能力、解决食品药物残留问题,又让动物在健康的状态下生产安全优质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战略需求。与以往健康养殖体系相比,本项目所指的健康畜牧业最大区别是重视中兽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其中的核心思想和做法是两条腿走路,“中西医并重”,由此构建的科技支撑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不但行之有效,而且能够保障食品生产的源头安全,让祖国传统医学“治未病”及动物保健理论为畜禽健康养殖保驾护航。通过中兽医药传承与创新成果的有效供给带来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用中兽医药保健方案调理动物健康,最终减少抗生素残留,满足人民安全、健康、营养、美味动物食品的需求。将典型的传统畜牧业通过“调结构、转方式、稳增长、惠民生”的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因此,大力发展中兽医药产业,增强中兽药在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应用,在保证食用动物健康的同时,有效地解决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对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以及动物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兽医药同样期待全方位扶持和推广,科研、教育、文化、产业、动物保健等诸多方面的政策法律支持有助于中医药、中兽医药、民族医药百花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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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中医药立法困难的三个主要原因

二、中医药立法不应张冠李戴、削足适履

三、最大的障碍来自体制内的“去中医化”

四、关于“草案”中三处含糊的提法

五、中药一章的不足是观念滞后、起点过低

【正文】

读“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给人最突出的感觉是:中医药必须立法,但条件尚不成熟。行将出台的《中医药法》未突出《宪法》总则“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原则,民族文化自卑感和近代科学主义的影子依然很重。

从1982年《宪法》总则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之后,1983年老一辈中医专家董建华教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了中医立法案。从那时起,本人曾多次参与了中医药立法的研究、论证、讨论。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本人写了近万字的题为《依据中医的科学特点立法》的意见书(见附件一)。2014国务院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又写了近六千字的题为《立法应以保护和复兴中医学为宗旨》的意见书(见附件二)。近日反复研读了2016年1月1日的“草案”,谨在前两次意见书的基础上,补充以下五条意见。由于前两份意见书中提到的不少问题在本次“草案”中仍然存在,故作为附件同时送上,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参考。

一、中医药立法困难的三条主要原因

积三十多年的研究与思考,在中医药立法问题上进展缓慢、众说纷纭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当今国内流行的科学观念,是残缺不全的。

西学东进以来,中国人患上了严重的传统文化自卑症。当提到科学一词时,浮现在大多数人头脑里的,只是近代物理学、化学基础上的近代自然科学,很少注意的到哲学基础上的人文科学。中医药内在的科学原理与价值,常常在时代的群体无意之中,被人们忽视,遭人们排斥。

第二,六十年前我国选择的中医药发展方向,存在重大失误。

我们这一代中医,经历了六十年来“中医西医化”的全过程。20世纪50年代创办中医大学教育以及中国中医研究(今称中国中医科学院)时,错误地选择了名义上的“中西医结合”,实际上的“中医西医化”。而且,这一选择以当年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在中医药的管理体制上被牢牢地固定、捆绑至今。“中医西化一家独大,传统中医日趋边缘”,早已是中医教育、临床、科研的普遍事实。

第三,中医药学科学定位的研究,至今未受到重视。

中医的科学原理,是事业发展的定向罗盘。而六十多年来,中医却是在学术性口号的驱动下走到今天的。比如“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振兴中医”,“保持发展中医特色”,“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中医药是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学体系”等等。实事表明,不能以学科定义的逻辑形式准确地揭示出“宝库”、“瑰宝”、“特色”、“优势”的真正内涵,笼统地靠溢美之词编织的学术性口号,是不可能抵御中医西医化逆流的。

以上三个问题,要从科学哲学的历史与现实高度,认真研究、加以澄清。否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伟大时代里,在中医药立法这一文化复兴的重大问题上,我们有可能面临着铸成大错的危险。

二、中医药立法不应张冠李戴、削足适履

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2002年9月15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按照现代医学(即西医)的理论原则与技术标准制定的。但是该法颁布实施后,它却是贯彻于我国整个医药领域之中的。就是说,这两项法律也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内。接着在两项法律之后,还出台了几项与中医药相关的条例、细则。这种做法与《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显然是不一致的。对中医药来说,它就是张冠李戴、削足适履的桎梏。自从这两项法律颁布实施以后,中医药界对中医药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原因就在这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草案”第八条规定:“从事中医医事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草案”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了一扇小门,却随之在整个中医教育上,形成了正规院校与师承方式两种方向与内容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当今我国中医教育的真正问题是,正规院校培养方向的严重西化,直接导致了全国中医临床人才溃乏的局面。师承方式固然有其长处,但正规院校人才培养的严重西化,更应是中医立法关注的重中之重。

“草案”第四十四条说:“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特别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说明“草案”缺乏突张冠李戴、削足适履的勇气,缺乏锐意改革创新的精神。人们期待的,是一部从属于《宪法》规定的与西医药法并列的《中医药法》,而不是内容从属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的二级条例或细则。这样做,岂不是将《宪法》的规定,将“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总方针,将中央书记处“要把中医与西医摆在重等重要地位”的指示,统统丢掉了嘛?

三、最大的障碍来自体制内的“去中医化”

2015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既是对文艺讲的,更是对整个文化讲的。他所指出的在优秀传统文化上“去思想化”、“去价值化”、“去历史化”、“去中国化”、“去主流化”的问题,在中医的生存与发展上表现得尤其突出。长期阻挠中医健康发展的中西医结合名义下的中医西化,正是总书记所批评的“以洋为尊”、“以洋为美”、“唯洋是从”的“去中医化”。所以中医西化,就是“去中医化”。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是我国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崛起之年。在此大环境,各个行业、学科都有各自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科技创新的不同特点和具体内容。而中西医结合名义下的“去中医化”却借着现代化的名义,偷梁换柱地异化出“中医现代化”、“中医标准化”、“中医规范化”、“中医科技创新”的时髦招牌。而在这些时髦招牌下所做的,不是以中国传统的哲学方法、系统理论方法对中医药学整理、提高、创新,而是以西医沿用的“现代科学方法”所实施的“去中医化”。

六十年来,国家投资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建设的中医教育、科研、临床体系,当属当代中国的“中医国家队”。然而,不论从中医药的发展方向、学术路线上看,还是从人才成长状况、科学研究成果、实际医疗效果上看,举国为之担忧的“去中医化”问题,主要集中在国家队的内部。

国家队内部尽人皆知的事实是,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中医科研项目,基本上是“去中医化”的项目。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医的研究生教育几乎“去中医化”了。中医大学里如果一位教授没有西化中医的研究项目,他便没有带中医研究生的资格。学生考取中医研究生之后,便是帮助老师搞实验研究的打工仔。中医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除港、台及外国外),也全是“去中医化”的内容。近年来更要求中医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也要进入CSI(即美国《科学引文索引》)期刊里。尽管二十年前许多老一辈中医专家就到处大声疾呼:“中医教育上学历越高,越不懂中医临床”。而在“去中医化”的教育、科研、医疗、管理体制里,冲耳不闻、我行我素,早已是几十年来的“老常态”了。

为此本人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代领全国人大代表,深入到省以上中医教育、科研、医疗、管理部门看一看。在那里,以《黄帝内经》为代表的传统的中医气味,到底还能闻出多少。在那里,到底有多少可爱的青年学子为了学到真正的中医,正在浪费青春、苦受折磨。衷心地恳请你们在调查研究以后,在胸有定见之时,再为确保中医药复兴、发展的真正《中医药法》,投下你们手中可贵的一票。

四、关于“草案”三处含糊的提法

第一,中医的科学本质口号化。

第二条说:中医药是“具有独特理论与技术方法的医学体系”。这里的“独特”二字与前面提到的“宝库、瑰宝、特色、优势”一样,是以形容词表述的学术性口号。按理说,这里必须用一个学科定义的判断句,把中医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一锤定音地表达出来。这样一来,《中医药法》才会有坚如磐石的科学基础。中医立法不是以学术性口号为基础的立法,而是以准确的中医学科内涵为根据的立法。几十年来学术性口号包装下的中医,就好像“中医药学是个框,什么都往里头装”一样——鱼龙混杂、争非不分、真伪难辨,剪不断、理还乱。面对复兴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如果不能以内涵定义的逻辑原则,准确回答“中医我是谁”、“我是怎么来的”,免强通过的《中医药法》,极有可能成为“去中医化”的护身符。我们说,制定《中医药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条。

第二,去中医化”的意图被掩盖。

“草案”第三条说:“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现代化”。联系到该条前一段,这里的“现代科学技术”,显然是指现代医学(即西医)延用的近代物理学、化学为代表的研究方法。近代与现代,是时间性概念;中医与西医,是空间性概念。时间与空间,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概念,彼此是不可互换的。中医是否可以运用西医的研究方法,是由中医的研究对象决定的,与时间的先与后没有关系,与研究方法的现代与古代也没有关系。这里用“现代科学技术”的说法,则将由中医西化而来的“去中医化”,有意地模糊了起来。这便在制定《中医药法》里,埋藏下了今后继续坚持“去中医化”的理由。

第三,中西医结合不可滥用。

“草案”第三条说:“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这一条应当删除。

一方面,这一条是对《宪法》总则和中西医并重方针的一种解释或强调,是人人皆知的中医与西医两大医学体系地位、关系的基本原则。既然西医的《执业医师法》法中无此条,与西医法同级别的《中医药法》也不需要这一表述。

另一方面,“中西医相互学习”,是中医与西医两大医学体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的前提下,两者相互合作,临床优势互补的含意。近年来许多有识之士认为,应当将“中西医结合”彻底更正为“中西医配合”。在这里就不必再提“中西医结合”了。

“草案”在关于中医人才培养的第二十三条说:“鼓励开展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这一提法明显不妥。一个人既学中医、又学中医,这是获取两个学位,既不是“高层次”,也不能叫“结合”。世界上既学文、史、哲,又学数、理、化的人普遍得很,谁说他高层次,谁说他将文、史、哲、数、理、化结合了呢?

真正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那是中西医融会贯通、合二而一之后,才会提出讨论的问题。然而现有的研究表明:中西医学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关系,两者是永远不可能合二而一的。果真如此,中西医结合教育则成为永远不可能讨论的问题了。这里我们不作杞人忧天之想,但必须正视事实。早在十二年前就有人声称“中西结合医学”在中国己经形成了,这是真的吗?令人不解的是,近年来不少大学中西医结合系、中西医结合专业以及名目繁多的中西医结合教材,已经充斥了校园。为此建议,在“草案”正式表决通过之前,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国内外中西医高层专家团,专门到相关教育部门进行一次检查验收。看一看“中西结合医学”到底是伟大发明创新,还是群体性学术造假。发明创新与学术造假,是不可两立,没有折衷余地的。这一问题核实之后,再讨论《中医药法》中,要不要写进“中西医结合教育”这一条款。

五、中药一章的不足在于观念滞后、起点过低

中药立法的重点,是中药材的生产与使用。中药材的使用,基本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中医的基础理论与辨证论治的临床需要,在中药材基础上生产出中医临床使用的中药饮片与中成药。另一方面,按照西医的临床药理,从天然药材中提取西医认为的有效化学成份,生产出供西医临床使用的像青蒿素这样的西药。前者是中药立法的任务,后者是西药立法的范围。两者貌似同源,实则大相径庭。这是以中药材生产与使用为重点的中药立法时,必须首先澄清的一个前提性问题。

这里针对“草案”中立法观念滞后和目标过低问题,谈四点看法。

第一,中药立法要有敬畏生命的虔诚情怀。

中药是中医救死扶伤、保护生命的武器,中药材的生产与管理不仅要坚守中医药的科学原理,更要有济世活人的高度虔诚。必须像战场上使用的武器一样,高度重视中药材生产与管理的立法问题。我国把中药材的生产划归于农业部农副产品司来管理,不仅远离中医药的专业制衡,而且药材生产的质量与数量问题全部交给市场机制来调控,这是极其不妥当的。

第二,中药立法要有高度统一的质量意识。

中药材的质量管理,不是简单的经营、销售环节的等级划分,而是高度统一的质量标准。所谓高度统一,即全国各地、国内国外,中药材的质量标准要做到基本统一。就是说,不论那一种中药材,拿到市场上的应该是同一个等级,同一个标准。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全国各地、国内国外,读的是同样的中医药学,治的是同样的临床疾病,遵循着同样的方剂配伍原则,服从着同样的临床用药剂量标准。倘若中药材品种、产地、种植养殖管理诸多环节没有统一标准可循,中药材质量必然难以统一。做不到中药材质量的高度统一,中医大夫临床治病难,中医药走向世界更难。因此如何达到中药材高度统一的质量标准,这是中药立法时必须深入研究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第三, 中药立法要有严肃系统的管理思维

这里的严肃,指的是严肃谨慎、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态度。这里的系统,指的是中医学术体系内,理、法、方、药,一以贯之的理论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当代中医学术上的最大弊端有二:一是中医与针灸分家,二是中药与中医分家。中药专门院校的教学与科研中,传授与研究传统中药临床药理的内容甚少,把中药视为天然动植物而传授与研究西药实验药理的课题却太多。中药临床药理是中医学术体系的重要内容,天然动植物实验药理则是西医学术体系的重要内容。从中西药的学术特点上看,当今的中药专门院校与西药专门院校,本质上已经少有差别了。这种状况严重影响着中医体系“医为药之理、药为医之用”的内在完整性。这同样是中药立法时,必须严肃对待的重要问题之一。

第四,胸怀造福人类的知识经济产业大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优秀传统文化的复兴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而中医是尽人皆知的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习近平总书记把它视之为打开优秀传统文化宝库的钥匙。当前,“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把中医药推到了复兴与发展的前沿。因此,在世界人民需要中医药的这个时代里,中医药也极有可能成为中国最大的文化经济产业。

1999年本人在《中医生存与发展的理性思考》一文中,依据世界医疗卫生总投入,做了一个测算。如果我国中医医疗与中药大踏步走向世界,从世界医疗卫生总投入中拿回10%的份额,应该不是夸张。那10%的份额,则相当于当时国内GDP的22%。这一文化经济产业的测算,是以传统中医的医疗与传统中药的角度测算的,不包括从动植物药材中提取西医有效化学成分的那些西药在内。今天,我们有“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为动力,只要中医药学闯出“去中医化”的桎梏并尽快复兴与发展,中医药成为中国最大的文化经济产业的梦,相信是能够实现的。

在国家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之际,我愿意把自己从事中医软科学、科学学三十余年的体会凝为一句话,送给关心、支持中医药学的同仁们:我们要牢牢树立一个新观念,全面复兴中医药学是当代人类医学发展的最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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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理由说明

    就立法目的而言,我们认为,《中医药法(草案)》不只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护中医传承不中断,更是挖掘发挥中医医学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为中华民族所用;《中医药法(草案)》不单纯是“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而且关系到中华文化弘扬、关系到中华民族健康安全、关系到如何“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关系到“中国梦”实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一个行业、一种职业。吾辈务必站在民族高度、站在国家高度和历史高度制定《中医药法(草案)》。

关于中医问题,学术界尤其是中医界正在建立的共识是:中医问题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医理论西化,一方面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归结一点就是“以西范中”。“以西范中”的根源是人的文化观念。这个“人”主要是近百年掌控中华民族话语权者,这个“文化”则是西方文化。在西方文化掌控话语权百年历史文化背景里,中医理论被中华民族自己置于西方文化语境释义,造成中医理论西化而失却本来面貌;中医管理被中华民族自己置于西方文化建构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语言文体及其体制机制中,发生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导致中医原生态人文社会环境日趋恶劣、生存空间大幅度萎缩。中医现实问题成因与根源概莫离此。从这个认识出发,《中医药法(草案)》理当解决“中医理论西化”问题、解决“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问题,即解决“以西范中”问题。解决“以西范中”问题,根本上是解决《中医药法(草案)》制定者、审议者的文化立场问题。《中医药法(草案)》肩负的历史使命应当是结束“以西范中”这个历史,开启中医独立、自主生存发展新纪元。 

二、《中医药法(草案)》担负起应有的历史使命。

1)      何谓中医药    中医称谓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在生活意义上,中医指的是中医理论或中医理论所寄之人即中医工作者;在学术意义上,中医指的是中华文化(不是中华民族)关于生命认知、健康维护、疾病防治的学问,以《黄帝内经》、《难经》、《神农本草经》、《伤寒论》、《金匮要略》为代表;在法学意义上,中医指的是中医学、我国少数民族医学及其医学理论所寄之人。中药,指的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养生寿人、防病治病自然之物。

2)      为什么保护中医药    有两方面基本原因,一方面,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得天独厚医学资源和文化资源,对维护国民健康、防病治病、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可持续发展、弘扬中华文化,增进世界了解中华文化,具有现代医学及其它行业不可替代作用;另一方面,中医传承面临中断现实危险。

3)      中医药保护得怎样    众所共知,中医面临“服务能力不足”、“人才匮乏”等诸多现实问题,中医药仍然处在“以西范中”、“寄人篱下”现实困境之中。百年中医,是中医自诞生以来从未有过的艰难,并且艰难一步一步加深、加重。

4)      如何保护中医药   保护中医药,首先是中华民族自己尤其是中医药工作者站在中华文化立场“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其次,建立保障中医药独立性法律、建设中医药管理独立体系,二者缺一不可。与此相伴随的是,包括中医工作者在内的中华民族从西方文化思维观念束缚中解脱出来,尤其是中医工作者停止中医理论西化;破除妨碍中医生存、阻碍中医发展的现行法律、制度。概而言之,终结“以西范中”,建立“独立自主”。

5)      谁保护中医药    中医理论唯有首先寄于中华民族方可生存与流传。国家是民族意志和利益体现。因此,国家是保护中医药责无旁贷主体,国家应当肩负起保护中医药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应当包括:承认、尊重中医药基本利益,保障并实现基本利益。基本利益核心是独立性即生存权。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内,需要纠正和改变这样的误解与误导:国家扶持和发展中医药是对中医药“偏爱”或“恩赐”。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三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观念上,承认中医药独立性;法律上,保障中医药利益;资金上,以所提供的社会服务来衡量,实行西医、中医比例相当。在当今实际生活中,此三者表现出明显“歧视”中医倾向。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消除对中医“歧视”,并不是“偏爱”更不是“恩赐”。制定《中医药法(草案)》应当明确和端正这个态度。

 我国医疗卫生工作实行中医学、西医学“分业管理”势在必行,大势所趋。实行中医学、西医学“分业管理”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内涵与标志,是“用中国式办法”解决我国医疗卫生问题现实途径。当前的困难是中医学缺乏独立性。《中医药法(草案)》应当在建构中医药独立体系上实现重大体制创新和突破。中医药独立体系包括“行政管理体系”、“服务体系”、“教育体系”、“中药体系”、“学术文化交流体系”等。“中西医并重”,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学、西医学确立的原则态度,是正确的,目标是实现中医与西医“并存”。分业管理就是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以实现中医与西医“并存”体制机制顶层设计。

三、中医药法的重要要素

法的基本要素是“规则,原则,概念”;法的结构包括“总则,分则,附则”。总则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根据,法的原则,法的适用,概念等。

《中医药法(草案)》,总则缺少“立法根据”,而“立法目的、法的原则、概念”都值得商榷。

顾名思义,《中医药法(草案)》概念是“中医药”。中医药概念内涵前文已叙述,这里我们要说的是中医药主体问题。中医药理论与技能主要由中医药工作者传承;中医服务社会,离不开国民承认、接受中医观念。做为职业,中医药工作者是中医药主体,做为事业,国民是中医药主体,即国家是中医药主体。《中医药法(草案)》是“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故国家是《中医药法(草案)》主体。在“观念,法律,资金”方面,国家应当肩负起中医药事业主体责任。

“法益,即法承认、实现、保障的利益”。《中医药法(草案)》保护利益对象是“中医药”。《中医药法(草案)》不保护非中医药利益。“中西医结合”、“中医现代化——现代化中医”,不是“中医药”,毫无歧义。若将“中西医结合”、“中医现代化”利益列为《中医药法(草案)》保护对象,则造成法益对象不明确、不确定,《中医药法(草案)》整体性、协调性遭到破坏,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然受损。制定者疏漏,审议者应当纠正,不可存留“中西医结合”、“中医现代化”。《中医药法(草案)》底线是可以允许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开展中医现代化研究,条件是,研究者应当分别取得中医学执业资质和西医学执业资质,而不是当前中医院校教育颁发的“中西医结合”学历。

《中医药法(草案)》在中医药行业具有“母法”地位与作用,所承载的责任具有历史性和世界性。“立法目的,法的原则,概念”应当准确、严谨、慎重。争议、分歧不消除,切勿草率强行出台。《中医药法(草案)》制定已完成,进入审议阶段,审议者应当认真听取中医界意见、听取从事中医药研究以及懂得中华文化各界人士意见。非常欢迎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望人大公开征求意见是真诚的而不是走程序。

最后几个相关问题看法。

1)      关于文化多样性   面对文化多样性,制定、审议《中医药法(草案)》,需要“制定者、审议者、建议者”关于四个问题建立共识,这样有可能消弥争议与分歧。这四个问题是:(1)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区别,(2)中华文化同西方文化的关系,(3)中华文化、西方文化各自适用范围,(4)中华民族如何处理自身同中华文化、同西方文化的关系。《中医药法(草案)》争议是表面现象,现象背后是关于这四个问题上不能建立共识。《中医药法(草案)》怀胎30年而难产,原因也在这里。

2)      医学目的与目标    西医学以“疾病”为目标,企图通过“治疗疾病”维护健康。中医学以“健康”为目标,采用“治未病”与“治已病”相结合,以“治未病”为重心,追求“养生寿人”维护健康。西医学缺乏维护健康能力,中医学具有维护健康重大价值。中医药事关中华民族健康安全核心利益。《中医药法(草案)》“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实则是维护中华民族健康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3)      中医教育    中医现代教育失败根源是忽视、无视中医道的传授。中医之道在中华文化。中医教育内容应当以中华文化为基础,以中医经典为核心,方式以师承为主体,辅以自学、院校教育。中华民族几千年教育是“民间培养,国家录用”。这是一个极为珍贵教育模式,中医教育应当首先考虑、借鉴这一模式。文言文教育是中医教育基础的基础。《中医药法(草案)》应当包括“承认,实现,保障”中华文化、文言文利益。

4)      标准问题    标准,是西方文化重要观念与手段。西方文化所建立的是“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定量、静态的。中医观念不是统一标准,中医标准是定性、动态的,动态标准就是个体化标准。《中医药法(草案)》应当恪守中医标准定性原则、坚持动态标准、个体化标准。中医走向世界,不可以采用“量化标准”削足适履。世界——包括仅仅接受西方文化者,若想了解中医,则只能请他们自己走进中医。中医普及中华民族、走向世界,需要改变的是“人”,而不是人去改造中医本身。

5)      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是西方文化管理思维产物。持证上岗动机是保证质量,但是,质量并不是一张证能够保证和决定的。持证上岗有必要,但不是必须。医生,是一种“良心”职业,证无法保证和证明“良心”。《中医药法(草案)》应当弱化持证上岗。

6)      风险评估    严格讲,风险是无法评估的。而实施风险评估弊端容易产生执法者寻租空间,造成职权滥用,侵害中医利益。中医管理重心应当是“事后追责”,而不是“事先监管”。还有,以什么为依据评估风险,都是问题。若以西医为依据评估中医风险,问题更严重。

7)      民间中医    民间中医是传承中医一支重要力量,应当加以保护。当然,民间中医良莠不齐也是事实。尽管如此,在中华民族2000余年历史中,官府没有监管中医,民间中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相反,民间中医还是稳定社会、净化社会风气重要力量。虽然时代变了,逐利之心催生以“中医之名行非中医之实”者不断出现,但这是真假中医问题,不是中医本身问题,不可混为一谈,不得以此为由打击民间中医。给民间中医松绑同时,应当严厉打击游医、假中医。

8)      与其他法律关系 《中医药法(草案)》与其它同位法关系,相抵触之处,以本法为准;本法未尽事宜,暂执行同位法。以《中医药法(草案)》为“母法”,建立中医药独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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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秋时雨)(以上嘉宾笔会观点不代表第一健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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