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个人国家科技奖励有执行依据
2015-04-20 17:56:06 来源:第一健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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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与2003年发布的暂行办法相比,新规首次提出,对于已经授奖的项目和获奖者,若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可撤销奖励及奖金,并将记录不良信誉。


  与2003年发布的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对评审对象、推荐方、评审专家、组织者的行为规范均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评审对象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等。


  针对违反规定的评审对象,新规首次提出,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将追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规针对推荐者规定,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联系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推荐书涉密内容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推荐人在异议处理工作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不得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当天,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还同时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工作纪律》对评审对象、推荐方、评审专家、组织者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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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小伟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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