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母女感染丙肝,怀疑是在就诊医院输血所致,将该医院及血站告上法庭。因医院、血站未能举证证明母女二人系因其他途径感染丙肝,市中院昨日判决,两家单位赔偿该母女26万余元。
2006年9月,黄某因声带息肉到医院就诊,被检查出“丙肝病毒抗体”呈阳性,确诊为丙肝患者。她怀疑是1994年在某医院做宫外孕手术输血所致。之后,黄某的家人中其女儿李某也被确诊为丙肝患者。
据了解,丙型肝炎病毒的主要传播方式有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传播。病毒慢性携带者中,85%的人血清和肝脏中有病毒持续存在多年至几十年,但大多数感染者长期无明显症状。
经查,某医院当时用血血源,由原某县血站(现某市中心血站)提供。
2007年至2012年,黄某、李某以某医院、某市中心血站为被告3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多次委托法医鉴定,尽管鉴定结论未明确李某、黄某的丙肝与1994年某医院的输血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某医院、某市中心血站未能举证证明当初为黄某供血输血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证明李某感染丙肝病毒与黄某所患丙肝无母婴传播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某医院和某市中心血站对李、黄感染丙肝有过错,分别赔偿李某121500元,赔偿黄某145500元。